內政部警政署函 92.3.20
網路線上遊戲已成為上網人口重要之休閒娛樂,惟常因部份會員法律認知錯誤及貪圖他人虛擬寶物,利用不正手法詐騙或竊取他人遊戲貨幣及虛擬寶物等,除造成會員權益受損外,並影響遊戲之公平性。
據內政部警政署來函表示:「詐騙或竊取他人虛擬貨幣、寶物及竊取他人帳號等行為,均屬違法,將依刑法等相關法律究責」。
1. 依刑法規定: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為普通詐欺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以上揭不法行為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另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為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詐欺罪,應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凡是以遊戲世界錢幣換取點數或月費,騙取他人帳號及密碼而取財產上之利益者,或以有自創角色或其他遊戲內部之設定騙取他人帳號及密碼後而得利者;視其情節即與上述法令所規範之行為相當,應分負刑責。
於提供上網服務之場所竊用他人帳號以及密碼,或藉口來幫助他人騙取帳號、密碼與人物牟利或破壞者,則有觸犯竊取電磁紀錄之竊盜罪嫌疑,應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常業者,應加重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為了毎各玩家的權利.希望政府單位能真的努力去執行.受害的玩家也能多多去報案.讓犯案者無所遁形.銷贓者也接受制裁......推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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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真的會認真執行嗎?
時間:2008-03-24 投稿:No.369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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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031635(109) 發表時間: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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